赤政辦發〔2020〕18號
市直各委辦局,事業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赤峰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嚴格貫徹執行。
2020年6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赤峰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核銷的行為。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屬國家所有,單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權,必須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進行處置。
第五條 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勤儉節約;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與資產配置、使用相結合。
第六條 需處置資產應當產權清晰,權屬關系不明或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需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完善處置流程,規范處置行為。
第二章 資產處置范圍和方式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三)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四)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產權轉移的資產;
(五)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六)已超過使用年限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轉讓、有償轉讓、置換、報廢、報損、對外捐贈等。
(一)無償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的方式轉移資產產權的處置行為。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向旗縣區政府有關單位配發或調撥資產,確因工作需要配發或調撥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資產購置經費渠道合法合規,無下級財政配套資金的要求;
2.下級單位接收資產符合配備標準和相關編制要求;
3.報經市政府或市財政局批準。
向旗縣區政府有關單位配發或調撥資產,應同時告知接受單位所在旗縣區財政部門。
(二)有償轉讓是指轉移資產產權并取得相應收益的處置行為。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產權交易應當按照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規定,堅持“應進必進”,以公開交易方式處置。
(三)置換是指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四)報廢是指對達到使用年限,經技術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
達到國家和地方更新標準,但仍可以繼續使用的資產,不得報廢。
國家或行業對資產報廢有技術要求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技術鑒定。
車輛、電器電子產品、危險品報廢處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五)報損是指對發生呆賬或非正常損失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資產報損分為貨幣性資產報損和非貨幣性資產報損。
資產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報損:
1.債務人已依法破產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據法律規定其清算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2.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損失的;
3.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報損的其他情形。
資產報損前,應當通過公告、訴訟等方式向債務人、擔保人或責任人追索。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報損的資產備查登記,采取“賬銷案存”的方式管理,對已批準核銷的資產損失,單位仍有追償的權利和義務,對“賬銷案存”資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貨幣性資產上繳國庫。
(六)對外捐贈是指將尚能繼續使用的資產,經批準無償支援社會公益事業及扶貧、賑災的處置行為。
第三章 審批管理和處置程序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按以下權限進行審批:
(一)市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土地、原始價值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300萬元)的房屋建筑物處置審批。
(二)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原始價值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辦公用房處置審批。
(三)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和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除土地、房屋建筑物(含辦公用房)、公務用車外,單項資產賬面原值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其他資產處置審批。
市本級醫療衛生單位的醫療設備、學校和科研機構的教學及科研實驗器材等固定資產處置由其主管部門審批。
赤峰學院、內蒙古交通職業技術學院、赤峰工業職業技術學院三所市屬高校擁有主管部門資產處置權限,對教學及科研實驗器材等固定資產可自行處置。
(四)市財政局負責上述審批權限外的資產處置審批。
(五)涉及國有資產征收、拆除的,按上述規定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后,按征收辦法及征收文件、拆除批復或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辦理。
(六)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編制資產配置預算的重要依據。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和處置交易憑證,是單位進行相關資產和會計賬務處理、相關部門辦理資產產權變更和登記手續的依據。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報批準。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應以正式文件并附相關證據及資料申報,按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二)資產處置。行政事業單位對批準的資產處置事項,按規定方式進行處置。有償轉讓、置換資產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以評估價作為資產出售或變價轉讓的底價。
(三)賬務處理。行政事業單位憑資產處置批復和其他合法有效憑證,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完成資產處置信息更新,做到賬實相符。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證據及有關資料:
(一)無償轉讓、對外捐贈資產
1.申請文件、資產清單、權屬證明和價值憑證;
2.接收單位同類資產存量情況;
3.因單位劃轉撤并而移交資產的,需提供劃轉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清查等相關報告。
(二)有償轉讓、置換資產
1.申請文件、資產清單、權屬證明、價值憑證、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單位同類資產情況;
2.擬采用協議轉讓方式處置的,應提供轉讓意向書;
3.擬采用置換方式處置的,應提供市政府或部門的會議紀要、置換意向書。
(三)報廢、報損資產
1.申請文件、資產清單、價值憑證和權屬證明;
2.因技術原因報廢的,應當提供相關技術鑒定;
3.債務人已依法破產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裁定書及財產清算報告;
4.債務人死亡(宣告死亡)的,應當提供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法律文書;
5.涉及訴訟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等;
6.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應當提供相關案件證明材料、責任認定報告和賠償情況。
(四)對外投資損失、壞賬損失等資產損失,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財資〔2016〕1號)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五)無形資產、涉密資產等有特殊要求的資產處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重大災害及疫情等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救災及疫情防控結束后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處置。主辦單位不得擅自占有或處置,同時要對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有償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征收補償收入、保險理賠收入以及處置資產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赤峰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相關解讀鏈接:《赤峰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